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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婚检制度的变迁_abg欧博官网

:abg欧博官网 :2023-11-02
本文摘要:强迫婚检制度的变迁中国最先关于强迫婚检的制度源自《母婴保健法》,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该持有人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检验证明。

强迫婚检制度的变迁中国最先关于强迫婚检的制度源自《母婴保健法》,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该持有人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检验证明。”《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订于2001年6月20日,第十六条规定:“在实施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该按规定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检验证明。

”《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改动,其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患上医学上指出不应该成婚的疾病”的,禁令成婚。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婚前患上医学上指出不应该成婚的疾病,婚后仍未医治的”,婚姻违宪。《婚姻登记条例》于2003年10月1日实行,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该开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未婚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署声明。

”尽管规定内容有所不同,但有一点必需具体,即《婚姻法》为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订,《母婴保健法》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法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皆为国务院制订施行,科行政法规。从上述内容不难看出,《婚姻法》是中国婚姻制度的基本法,也是一般法,但显然没提及婚前检查的问题。《母婴保健法》是目的确保母亲和婴儿身体健康、提升出生于人口素质的法律,其中牵涉到婚姻问题的规定不应科特别法。

《婚姻登记条例》是国务院为全面实施《婚姻法》而制订的行政法规,是婚姻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1990年施行及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患上医学上指出不应该成婚的疾病,禁令成婚。2001年6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对婚前检查服务内容等明确提出拒绝。

2003年10月,《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月实行。条例规定,无法把婚前健康检查作为结婚登记的前提条件。

婚检仍然作为强迫规定,宣告了中国婚检制度从强迫南北强迫。2003年8月8日发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对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展开了改动,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必须递交的有关证件中,仍然还包括“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这意味著强迫婚检制度被中止。中止强迫婚检,把否婚检的选择权转交当事人,这是中国法律、法规认同和维护公民基本人权的明确反映,但仍然强迫并不等同于婚检不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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